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9-23 14:51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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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23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部署,深化应急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依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不带储存经营),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 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四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场所经营)告知承诺的事项,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仓储经营)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申请人能够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由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现场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如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被相关部门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情形的,当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相关市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经营)信息至数据平台工作的监督管理。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准予决定后,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同时,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的,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已发生的经营行为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免责机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国家或省政府关于实行“证照分离”告知承诺改革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ⅹ月ⅹ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承诺书

          2.批发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表

附件1 承诺书.docx

附件2 检查表.docx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