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单位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防指统一指挥下,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共同职责

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含“五断”“五停”)并开展应急演练,报省防指备案;在汛前,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检查和隐患大排查;在汛期,落实防汛防台应急值守;应急响应期间按要求进驻省防指,参加省防指(办)组织的会商、会议、检查督查、复盘评估、工作组等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报送各类信息;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应对台风洪涝灾害“五停”工作和防范应对“五断”等极端情况。

二、部门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省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3.省发展改革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省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组织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电力保障和运行安全工作。

4.省经信厅: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5.省教育厅: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6.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滞留人员;负责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7.省民政厅: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养老机构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8.省财政厅: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省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9.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台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观测、预报、预警和风险研判;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提出防御建议;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地质灾害清单”,包括风险隐患数据共享与更新等;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10.省建设厅: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镇)排水防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危房、在建工地、下行式立交桥、建筑物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重大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督促指导全省房屋市政工地按照防汛防台规定做好“停工”管理;在断水、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供水和供气恢复工作;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建设领域的建设和管理。

11.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省管内河交通管制;指导民用机场安全度汛;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公路、水上交通“停运”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

12.省水利厅: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承担省级重要水利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小流域山洪灾害清单”和“山塘水库河网清单”。

13.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组织省级农作物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渔)业灾情;负责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鱼排防台安全管理;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海域安全清单”涉及海洋渔船等建设和管理。

14.省商务厅: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停业”工作。

15.省文化和旅游厅:监督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旅游景区“停业”工作。

16.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17.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指导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牵头组织防汛防台在线应用迭代、防汛防台在线“安全生产清单”和“人员避险转移清单”;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

18.省广电局:指导、协调全省广电媒体及时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省防指、省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19.省粮食物资局: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省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20.省大数据局: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1.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2.省军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浙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3.武警浙江省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4.预备役第一基地: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5.浙江海警局:指导做好本系统“扣押船舶”防台工作;协助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26.浙江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7.浙江海事局: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工作;防台期间组织海上搜救;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海域安全清单”。

28.省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省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9.省电力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督促所属水力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调度;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配供电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0.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等工作;监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1.杭州铁路办事处: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铁路运输;组织抢修水毁铁路设施;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铁路“停运”工作。

32.浙江能源监管办: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供电保障和断电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