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浙应急法规〔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1-17 17:45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军民融合办、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

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部署要求,创新机制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实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在八大高危行业的基本全覆盖。与此同时,各级各部门以及各保险机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理解和领会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对其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自身更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社会风险防范和化解的社会责任认识还存在不足;在构建政府推动、科学投保、专业服务、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建设和方法创新,更好将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作用发挥方面,明显存在地区不平衡;在统筹专业服务资源、分类分规模开展针对性服务方面,尚未形成健全机制,不少地方放任市场自发行为,事实存在购买安责险而无服务,甚至存在安责险产品低价无序竞争的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推进安责险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涵及推进目标

(一)安责险的内涵。安责险是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一类商业保险。安责险首先在生产安全风险高、事故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类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将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补充,是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有效辅助。规范和提升安责险服务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健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二)推进目标。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全省安责险在八大高危行业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其他事故多发易发行业及领域,安责险内涵理念被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广泛认同,形成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的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安责险产品和服务标准

(一)保障范围。安责险保障范围应包含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可以增加对职业病的保障。

保险机构应加强风险数据收集和分析研判,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责任限额,开发符合生产经营单位需求和特色的保险产品。对原有不具有事故预防服务内容的相关险种,应及时进行调整或替代。

(二)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及标准。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情况抽检等。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保险机构、具体服务组织按照《服务规范》要求,针对投保单位的行业特点、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保险费用赔率等情况,指导制订具体服务标准和内容,确保实操性和普及性,加快形成覆盖现有细分行业的服务标准体系。参加服务的具体成员和组织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事故预防服务机制。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本着区域统筹、整合资源、专业服务、统一标准的原则,通过比选共保体,选定有实力的保险机构,引导保险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对统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其中委托协议应保持稳定性、持续性。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分类制定服务目录,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开展订制式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再委托(专业技术鉴定事项除外)。对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中发现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可拒保该单位安责险,并将拒保原因和结果告知当地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费用列支。承保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门台账,据实列支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服务,并接受银保监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监督。探索设立重大事故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及配套制度建设,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费率机制。探索建立保险费率分级浮动机制,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安全信用等实行差别化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风险程度、安全生产和管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等,实行浮动费率。

(六)保险期限。安责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也可按行业特性设定期限。到期后生产经营单位按约定费率及时续保。

(七)信息系统建设。承保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支持政府相关部门、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按照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全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即时掌握动态。各相关单位要逐步建立相配套的信息监测系统,形成与执法监管的动态实时信息共享,实现管理闭环,确保数据真实、实时、有效。

三、进一步落实安责险的推进责任和措施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安责险规范化工作纳入对属地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确保一定考核权重。统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安责险目标任务,组织指导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统一归集安责险技术服务评估数据信息,完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平台以及面向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要将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估。

(二)各银保监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保险机构完善产品设计,提升服务质量。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同时督促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安责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银保监分局应及时收集并反映辖内安责险业务开展情况。

(三)保险机构要强化服务能力,落实服务规范。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符合安责险内涵的保险产品,根据投保单位的具体情况,加快保险产品开发进度。要严格按照《服务规范》的标准要求,落实服务费用,规范服务流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评估结果。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八大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加强险种对接,制订行业服务标准,细化分类分规模实操办法,指导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高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按时足额投保安责险、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安责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选择满足风险事故需求的限额进行投保,并将保费列入单位支出预算,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降低安全生产的风险系数。

附件:1.保险最低赔偿责任限额(暂行)

          2.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要求(暂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月2日